產品詳情
本政策涵蓋的電動交通設備
電動交通設備是指小型低速電動運輸設備,包括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電動滑板車(電動踏板車)以及其他小型輕巧的輪式電動運輸工具。本政策不適用于供兒童使用的電動交通設備。
滑板車產品:
滑板車又稱自動平衡電動踏板車或自平衡電動滑板車,是一種電動交通設備,有兩個輪子,兩輪之間有一個踏板。使用者可以站立在踏板上。使用者可以通過移動雙腳來控制滑板車向前或向后移動。
自平衡單輪車:
自平衡單輪車通過傳感器與電動馬達相結合來幫助騎行者在單輪車上保持平衡。這種設備沒有手柄供使用者抓握。自平衡單輪車又稱單輪踏板車。
電動滑板:
電動滑板有四個輪子,加裝有電池組和動力系統,可增加扭矩,從而幫助騎行者行進。電動滑板可能會配有手持遙控器,讓騎行者在使用期間控制滑板。
電動滑板車:
電動滑板車是一種電動交通設備,具有兩個或更多輪子、一個踏板、一個供使用者抓握的垂直桿和一種轉向方式。電動滑板車有多種類型,包括可折疊式滑板車、帶支架的滑板車和可騎乘的滑板車,如輕便電動摩托車。電動滑板車的行駛距離有限,并且蕞高速度不超過 40 英里/小時。
自平衡個人交通設備:
自平衡交通設備可能有一個或兩個輪子。這些設備由可充電電池組供電,騎行者通過變換重心來保持設備平衡。
根據亞馬遜的要求,所有滑板車需符合下列法規、標準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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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 |
法規、標準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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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方向盤、座椅或把手的自平衡滑板車: · 懸浮滑板 · 單板車 · 滑板車 · 智能滑板車 · 漫步滑板車 · 摩登滑板車 · 電動單輪車 |
以下所有法規: · 新南威爾士州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滑板公平交易法規 以及以下三項之一: · AS/NZS 60335.2.114:2023(家用電器和類似電器 - 安全性。第 2.114 部分: 個人電動交通設備的特殊要求) · EN 17128(用于人員和商品運輸及相關設施且無需獲得道路使用類型批準的輕型機動車 - 個人輕型電動車 (PLEV) - 要求和測試方法) · 根據《2018 年消費品(自平衡滑板車)安全標準》制定的 UL 2272(個人電動交通設備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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