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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政策涵蓋的電動交通設備
電動自行車和電動三輪車:電動自行車和電動三輪車是電動輔助踏板自行車。這些是用于個人交通的雙輪或三輪電動交通設備,配有完全可操作的踏板以及一個可輔助推進的電動馬達,馬達功率低于 250 瓦,蕞高功率時速度低于 25 千米/小時(15.5 英里/小時)。
根據亞馬遜的要求,所有電動交通設備均應經過檢測,并符合下列法規、標準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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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 |
法規、標準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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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 |
以下所有法規: · 新南威爾士州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滑板公平交易法規 以及以下三項之一: · AS 15194:2016(自行車 - 電動輔助自行車 - EPAC 自行車 [又稱踏板車]) · EN 15194:2017+A1:2023(自行車 - 電動輔助自行車 - EPAC 自行車) · UL 2849(電動自行車電氣系統) 對于最大連續額定輸出功率超過 500 瓦的電動自行車: · UL 2849 電動自行車電氣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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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 ISO 17025 或澳大利亞國家檢測機構協會或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認可的實驗室出具的檢測報告,證明該商品符合上述法規、標準和要求
(2)符合上述法規的新南威爾士州信息標準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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